我们是涟源市七星街镇雷鸣村采石场全体合伙人(60人)代表易新标、胡松茂、肖进冬、李新民,现在通过网络媒体反映涟源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请求娄底市中院主审法官李琛主持公道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娄底市监察委、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领导的重视,对涟源市人民法院法官龚跃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替我们讨还公道。我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易新标、胡松茂、肖进冬、李新民提供的事情经过:一九八九年三月,雷鸣村以村民集资入股,村集体组织经营的形式成立了集体性质的石灰石采石场,该采石场的原始开挖经费由该村32个村民提供。一九九二年,采石场办理了村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一九九三年后,采石场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者每年向村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金,32个村民股东依利润比例分红。二000年初,发包遇到阻力,承、发包方均认为现有经营模式既不科学,也不便于经营管理,雷鸣村每年收取一定的承包金后,既要承担采石场安全事故风险等各种费用,又要负责处理各种矛盾,而采石场股东不担风险。针对上述问题,村、支两委在镇政府的指导组织下于二00一年三月召开了雷鸣村村民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支两委扩大会,并做出了出租采石场及进场公路的决定。在这次会议上,承、发包双方签订了《租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甲方,雷鸣村委会;乙方,雷鸣石灰石股份公司。一、原雷鸣村采石场在双方签字生效后报请有关部门更改为“雷鸣石灰石股份有限公司”。二、村所管辖的矿区从即日起租用给乙方管理发包,甲方只收取乙方每年的场地过路费二万九千八百元。三、现采空区租借给乙方长期经营管理为业。四、交款方式,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交清,此数额长期不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此款,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生产,终止合同。甲方代表陈盛文等17人签字,乙方代表曾天寿、胡松茂等4人签字,镇政府肖冬生、阳其一签字。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采石场的生产经营。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乙方办理了涟源市七星街镇雷鸣石灰石采石场个体工商户管业执照。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随后的十几年里,采石场的合伙人增加到60人,采石场也经过多次转包。 我们的雷鸣村采石场自2020年1月1日被李军勇、彭情等人请社会上的势力威胁原股东(七星街派出所有记录)霸占、强采至今。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曾于2021年2月8日向涟源市法院起诉被告李军勇、彭情等要求确认我们为雷鸣采石场的合法所有人,判令被告立即退出采石场,并判决确认被告李军勇与彭情所签订的虚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先后历经三任承办法官,最先是在廖庆华庭长主持下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后被移交给李卫华庭长承办。李庭长以审限将至为由建议我们先撤诉再重新起诉以免影响法院的绩效。出于尊重法官,我们随即申请撤诉后又重新于2021年12月3日向法院再次起诉。而后,又在承办法官刘文光庭长的主持下进行了两次庭审。因为李军勇、彭情等人财雄势大,利用各种势力在干扰着法院办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超过了法定期限,依然没有结果,刘法官多次审而不判,拖了两年时间后才宣判驳回我们的诉求。随后,我们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娄底市中院撤销了涟源法院(2021)湘 1382 民初 489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涟源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经过审理后于2024年12月30日做出判决,认为我们这60名合伙人没有优先承租权。再次驳回60人的诉讼请求。对于涟源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的如此审判结果,我们60名原告均认为这是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认定“在龚贤初经营期间,全体合伙人(60人)作为甲方委托肖步青、陈秋湘、胡松茂,于2009年1月18日与作为乙方的龚贤初、胡步桂等6人签订承包期为11年(2009年-2019年)的《承包协议》”是错误的。事实上,全体合伙人并未委托肖步青、陈秋湘、胡松茂等人,全案卷宗也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手续方面的证据。 2、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认定"2017年12月26日,陈志强与李军勇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雷鸣洞采石场六于2013年7月16日成立,并由陈志强个人投资经营,其愿意将雷鸣洞采石场六的全部资产包含全部出资作价200万元转让给李军勇。2017年12月26日,雷鸣洞采石场六办理了延续营业执照有效期的手续,并将投资人由陈志强变更为李军勇”是错误的,是枉法裁判。对此,我们既提供了陈志强的证言,也申请了陈志强通过视频出庭作证,陈志强证实他从未将案涉采石场转让给任何人,从未收取过李军勇的所谓转让费,其也没有资格对此进行转让,《转让协议》或工商登记手续中如有其签名,均系伪造的。既然是伪造的材料和工商登记,不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还应当查明伪造的原因、事实,并依法对伪造材料的人员进行处罚。像对本案这样重大案件中所涉的材料予以伪造,人民法院还应当作为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否则就是渎职!本案的一审法官龚跃雄却反其道而行,不但对伪造的材料不予追究,反而对其予以认定。 3、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认定“2019年11月6日,李军勇将其在雷鸣洞采石中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彭情和彭军安,因李军勇在开办雷鸣洞采石场过程中,与彭情、彭军安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在转让股份时没有当时支付2000万元的凭证”是不全面的,是不准确的,是有意避重就轻的忽略关键事实的表现。一审中,李军勇和彭情恶意串通称这2000万元是抵销了其经济往来,然一审法院却对此不闻不问、装聋作哑、避而不谈。既然是有经济往来,那么是何种往来,又有多少往来,有无依据.......既然一审判决对此作为事实认定,则无法避免前述系列问题。 4、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认定“肖步青自2013年起至2020年10月27日一直在该采石场工作,应当知道采石场及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况”是错误的、毫无证据支持的。事实上,肖步青2013年-2017年间都在山西、贵州等外省务工。更何况,即使肖步青在采石场从事劳务,其为什么就理应知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况呢?这些都不是必须公示或者告知所有矿区劳动者的事实,肖步青仅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法律凭什么推定他就理应知道? 5、2013年,肖步青申请成立涟源七星街镇雷鸣石灰石采石场后,与案外人陈志强恶意串通并以虚假、违法的转让协议将采石场转让给陈志强,后龚贤初又冒用陈志强的名义注销了涟源七星街镇雷鸣石灰石采石场。这一系列事实,我们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却均未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定。 6、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一审法院以“《租赁合同书》在2021年3月8日到期。由于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是由成立的“雷鸣石灰石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其目的是为在该场地的采石场提供场地,并非将场地租赁给个人使用,故原告等人并不拥有该场地的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到期后,第三人雷鸣洞村委会将场地继续租赁给在该场地经营采石场的被告涟源雷鸣采石公司,收取相应的租金,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为由,认为上诉人对案涉场地没有优先承租权,是错误的。(2003)娄中民三终字第34 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我们享有优先承租权。 7、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以“案涉场地最初进出采石场的公路、桥梁所占用土地部分属于雷鸣洞村集体所有,部分属于铺子组、肖家组集体所有;依据《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对之后掘进的采空区,承包经营人也只有租借使用的权利,故在承包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拥有采石场进出道路、桥梁及采空区的所有权”为由,认为案涉采石场场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雷鸣洞村委会集体所有或铺子组、肖家组组集体所有,同样是错误的!同样也是与一审判决所引用的(2003)娄中民三终字第34号终审民事判决结果相矛盾的! 如前所述,如果一审法院尊重娄底中院(2003)娄中民三终字第34 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我们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判决结果,保护了我们关于优先承租权的法定权利,则我们无论何种条件都要继续承租案涉场地,承租了案涉场地理应具有场地的租赁、使用权。对于案涉场地,我们从未向任何一级法院主张过所有权,而一审法院却混淆概念的认为我们没有案涉场地的所有权。我们既然没有主张所有权,也无需法院来认定我们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 8、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以“采石场的经营权应当归被告涟源雷鸣采石公司所有。采石场的经营需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被告涟源雷鸣采石公司系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采矿权许可的对象范围,而原告方均系自然人,不属于采矿权的许可对象。同时,原告方之前所设立的采矿主体,包含雷鸣洞采石场一到雷鸣洞采石场七均已经注销,已经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成立采矿权的许可对象”为由,认为我们作为自然人不可能成为采矿权主体。既然我们不能成为采矿权人,其也无法拥有采石场的经营权。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在进行此项述理及评判前疏略了李军勇伪造材料、陈志强从未将采石场转让给任何人的基本事实。如果李军勇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时交还采石场及相关证照,上诉人分分钟可以申请注册公司。而现在的问题是,李军勇利用虚假的材料强占采石场,反而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这岂不是鼓励、助长谁强谁就能抢、谁伪造谁就有理的歪风邪气吗?这与我们的基本公序良俗是背道而驰的,也是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现!如果这样的判决不被纠正,其不良社会效果等同、甚至远远大于南京法院彭宇案的判决。 综上所述,60名合伙人代表易新标、胡松茂、肖进冬、李新民认为: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其判决结果亦随之错误,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龚跃雄是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故此,我们特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也请求媒体给予关注曝光,以期望引起娄底市监察委、娄底市中院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涟源市主审法官龚跃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替我们讨还公道。我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来源链接:http://www.ccepi.cn/ccep/2025/0303/596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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