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敏华,杭州诺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天我将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史掌根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
杭州诺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大门(图) 史掌根是杭州市余杭区塘北村村民,1993年6月史掌根成立杭州震达丝织厂,注册资本31万元,史掌根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2000年12月,震达丝织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2003年7月,史掌根在震达丝织厂原来的土地上成立杭州利峰丝织厂,注册资本5万元,企业性质为独资企业,史掌根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2006年5月,利峰丝织厂被注销。同年6月14日,史掌根再次成立利锋丝织厂,2007年12月利锋丝织厂被注销。2006年6月20日,史掌根在同一地址成立杭州奇峰丝织厂,注册资本8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掌根,股东为史掌根与其妻子吴莲仙。 2007年7月2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对杭州利锋丝织厂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78.9平米土地;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912平米建筑物,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8.7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828.2平方米建筑物。4.对非法占用土地处36973元罚款。
村委会签字确认的土地出让合同(图) 2015年8月21日,史掌根以个人的名义将杭州震达丝织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人。在合同中,史掌根承诺,对转让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并确认转让的土地和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瑕疵。在签订合同时,史掌根故意隐瞒了杭州利锋丝织厂被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后来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其中现金支付220余万,其余部分款项,陈敏华以向史掌根出具借条方式履行。
被史掌根等人堵住的公司门口(图) 本人按照史掌根的指示,将钱款转账到杭州利锋丝织厂、史掌根、吴莲仙(史掌根妻子)等多个账户。合同签订后,余杭法院对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拆除了800平方米的建筑物,没收了828平方米的建筑,对此史掌根未对我作出任何赔偿。我后来要求史掌根交付房屋并要求将土地与房屋过户到我公司名下,发现史掌根转让的土地和房屋根本无法过户。因土地房屋涨价等原因,史掌根后来仍霸占部分厂房拒绝交付厂房,将史掌根起诉至法院,要求限期搬离。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作出判决,因史掌根违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判决陈敏华与史掌根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判决史掌根退还220余万元款项,判决陈敏华将土地与房屋退还给杭州震达丝织厂,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生效后,史掌根既不退还220余万元,也拒绝搬离厂房。
村、镇出具的证明意见(图) 非法转让村集体使用权,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著名法学专家,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董艳国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史掌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权等多个罪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史掌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1).....(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第2条规定,实施第1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1)...(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本案当中,史掌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22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史掌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欺诈,被害人因行为人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规定,史掌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他本人享有的事实,隐瞒了该土地已被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行政处罚的真相,在合同中明确,其转让的土地和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力瑕疵。陈敏华基于史掌根的欺诈行为,而将自己220多万元现金转账到史掌根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史掌根非法获利220余万元。史掌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史掌根构成职务侵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当中,杭州市余杭法院的判决书确认,史掌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杭州震达丝织厂,其出卖土地房屋的款项也应当归杭州震达丝织厂所有。史掌根利用其杭州震达丝织厂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杭州震达丝织厂的土地和房屋转让给他人,所得的款项全部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公司或个人、妻子名下账户,史掌根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杭州震达丝织厂土地使用权转让财产款项达2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基于史掌根的行为涉嫌多个犯罪。 史掌根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涉嫌违法犯罪,其行为已给本人及杭州诺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们将其犯罪事实举报到公安机关,将其犯罪行为以法惩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来源:环球法制网http://www.hqfzw.hkpapernews.com/2023/20230111/3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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