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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里传来排箫声……

2023-07-24 16:23: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导读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之林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断提升和加大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水平和力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主要方式。近日,江苏省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传统民族乐器技术改进的专利侵权案,准确认定了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该案的审判,为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作出了有益尝试。

  排箫演奏家提起侵权之诉

  在宽敞明亮的法庭过道里,几名诉讼当事人正在小憩、交谈,突然一阵悠扬的乐声飘来,吸引了他们的注意。乐声轻柔细腻、空灵飘逸,懂乐器的人立马听出这是排箫声,可是法庭里怎么会有人演奏排箫呢?

  原来,在法庭里吹奏排箫的是排箫知名演奏家冯某,此刻他在法庭里的身份是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冯某除了醉心于排箫吹奏外,还长期潜心研究排箫乐器的改进。冯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排笛”的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中包含有音管口内壁上有收缩式弧形锥体这一技术特征。专利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进行描述时,写明该技术特征改变了共振点,使管体得到充分共振,让音色更加丰满圆润,用气量小,合奏时和声效果更佳。

  2018年7月,冯某发现丁某经营的某乐器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排箫,于是与丁某进行了交涉,最终双方达成了乐器厂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5万元的和解协议。2018年11月,丁某在履行完上述协议后却以冯某为被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未侵犯上述专利权,出于误解才签订了和解协议,请求确认其未侵犯上述专利权并返还5万元赔偿款。苏州中院认为丁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了丁某的起诉。丁某未提起上诉。

  2020年4月,冯某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民乐展会上,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在孔某租赁的展位上购得一只排箫。而孔某正是丁某的丈夫,该排箫上的商标又恰恰是丁某注册的。2022年,在与孔某协商无果后,冯某向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孔某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销毁模具及库存产品并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故意重复侵权被判赔35万

  案件审理中,原告冯某认为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其权利保护范围。被告孔某认为,被诉侵权排箫的音管前端内壁上的细微凸起部分是工艺误差造成的毛边,也没有专利说明书中所称的提升音色等功能及效果,与权利要求1中的收缩式弧体锥体这一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但对被诉侵权排箫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无异议。

  承办法官在庭审现场对被诉侵权排箫的音管进行了拆解,观察到音管前端内壁上有凸起部分,该凸起部分从音管口方向呈上宽下窄、逐渐收拢形状,具有收缩式的弧形锥体形态。针对被告孔某所称的上述凸起部分对排箫吹奏音效并无影响的主张,承办法官主持了一次吹奏试验,让原告冯某用被诉侵权排箫进行了吹奏,然后再将被诉侵权排箫音管上的凸起部分磨平后进行吹奏。两次吹奏声音在听觉上存在差异,前者音效强于后者,被告孔某对此亦予确认。根据上述现场对比和试验结果,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排箫音管内壁凸起部分不是工艺误差所造成,而是通过控制模具及工艺刻意得到的技术特征。

  同时,专利说明书提及的该技术特征的功能及效果并未写入权利要求1中,上述功能及效果不能作为侵权比对内容,被诉侵权排箫是否具备上述功能及效果,并不影响比对结论。即使将上述功能及效果列入比对内容,庭审吹奏试验也表明,当凸起部分被磨平后音管的吹奏声音小于磨平前,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排箫具有权利要求1中包括收缩式弧形锥体在内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从被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及是否具有合理的计算基数等方面进行审查。被告孔某与丁某为配偶关系,共同经营排箫乐器,其明知并参与了此前的纠纷,还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被告孔某的涉案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原告冯某未能提供被诉侵权排箫准确的销售数据,也未提供相关产品利润率,无法计算出用于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因此本案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额,应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性质、被告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孔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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